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违法销售的20个品种的中药材(中药饮片);
二、并处罚款28806.19元。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佛)食药监药罚〔2016〕1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佛山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