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例
某小食店的临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16年2月9日过期,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曾多次要求其整改,但该经营者一直推脱,拒绝执行整改。执法人员约谈了该店面的房东,要求房东督促经营者完成整改,办证后合法经营,否则将按条款对房东予以处罚。近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再次检查该小食店时,发现其未按照此前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完成整改,且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业,并查封该小食店内的桌椅等经营工具。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例中,房东法律意识淡薄,将店面出租给他人无证经营小食店,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也给自己带来了麻烦。因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若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核实经营方是否已取得相关证照,不能一租了事。对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无证经营食品的,食药监局可追究出租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东还需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