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例:
2014年7月起,张某多次从香港购进“破痛油”等药物,通过其经营的某儿童服装店对外进行销售。同年8月14日,民警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该店,当场抓获张某并缴获了“破痛油”等涉假药品一批。经鉴定,缴获的“破痛油”等32种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均未标示依法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批准文号,为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该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张某非法销售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所谓“港药”,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假药罪。
因此,“港货”经营者应依法依规经营,切勿以身试法;同时提醒市民在购买进口药品时,注意确认经营者资质及相关药品合法证明,确保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