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镇2个地下加工厂进行突击检查。经查实,地下加工厂的老板为了牟利,非法生产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的饮料,涉案的货值金额近10万元,已经涉嫌犯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交区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涉案的7名人员均被公安部门依法刑拘。
案例评析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十三)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地下加工厂违法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的食品,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已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