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例:佛山市南海区某食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包子、馒头等食品。为让生产的包子、馒头等产品更加蓬松,卖相更好看,同时降低成本,该企业在其生产包子、馒头的过程中,添加了含铝的泡打粉。2015年第一季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发现上述产品铝残留量严重超标。由于涉案产品检测的铝残留量超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100(mg/kg)3倍多,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办,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国家卫计委等5个部门于2014年联合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禁止在包子、馒头这类小麦粉制品(除油炸类)的生产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含铝泡打粉的主要成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例的生产厂家为了牟利,在生产包子、馒头时非法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相关责任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