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4日,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对某百货商场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商店的待售货架上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7包饼干和5包火腿,执法人员依法将涉案的过期食品进行扣押。经核实,涉案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30多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该百货商场作出了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品质会发生变化,容易产生大量致病细菌,如果食用,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和急性传染病,危及人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因此某百货商场虽然只销售了货值130多元的过期食品,但仍要依法受到罚款5万元的处罚。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