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来源:佛山日报 时间: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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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日报讯 记者陆佩仪报道: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

  该《办法》 共46条,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针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外卖平台两大主体做出规范指引,从准入关口到食品卫生再到运输流程,环环相扣、节节相连地对网络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监督作出明确性、规范性、高效性管理要求。

  《办法》不仅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管主体,还对主体行为作出了更为科学的监管要求。根据《办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同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办法》 还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对于外卖平台,《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事实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已于去年10月起实施,明确了对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的管理方向,高明区市场监管局已根据该法开展常态化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行动。

  本次《办法》的出台,更将监管触角延伸至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送餐员上,有利于规范网络餐饮服务、提升餐饮服务质量、提高食客满意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的出台,从源头准入到餐饮配送再到餐饮食品质量都有明确规定,细化了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权,更有利于规范网络餐饮服务乱象,提升食品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