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例:位于桂城一小区的某零食店为了迎合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销售一些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某市民购买后,由于看不懂进口食品关于保质期、有效期以及成分等的内容,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食用,导致身体不适,进而投诉该店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该零食店进行了检查,在货架上发现了一批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查实后,依法对该零食店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所以对进口食品作出上述法律规定,就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对进口食品的合法知情权,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成分、存放条件、生产厂家、代理商、生日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等基本信息能清晰掌握、了解,用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进口食品的经营,不要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罔顾国家法律,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