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珠江时报 时间: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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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案例

  某日,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南海区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企业的仓库中存放有大量零散的预包装食品(大部分都是过期或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现场还摆放着自动墨轮印字封口机、天那水以及标注有某品牌字样的合格证标签一批。另外,执法人员还在一张台桌上发现了外包装印有两个生产日期的食品(其中旧生产日期模糊,新生产日期清晰)、同时存在有生产日期和无生产日期的同种产品以及“改日期入库明细”字样的退货单。由于该公司涉嫌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食品货值金额超200万元,涉案货值巨大,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将对涉案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某贸易有限公司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身体健康权,由于涉案货值巨大,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