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何某经营的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着无任何简体中文标识的预包装食品20多个品种,合计100多包。经核实,何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