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某水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者黎某经营的沙甲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含有氯霉素。7月份,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又对其所经营的贵妃蚌进行抽样,经检验再次检出氯霉素。黎某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一年内两次被检出含有氯霉素,情节严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办理。区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黎某处以十日行政拘留。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对经营含有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经营者面临的是最低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许可证,并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还将面临最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当自觉抵制销售该类产品,并自愿接受市场的抽样检验或快速检验,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依法销毁,承诺不入场销售。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