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销售假药被立案侦查

来源:珠江时报 时间: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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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派出执法人员对桂城佛平三路某商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该商铺经营者曾某经营的“猴头菇饮喷剂”、“山药苦瓜饮喷剂”等一批产品,这批产品外包装标签上分别标示了“咳嗽”“感冒”“急慢性鼻炎”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内容。

  经呈送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这批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本应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后方可作为药品进行经营,但是这批产品并未经过合法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按假药论处。

  由于当事人曾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涉嫌构成犯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区公安部门对曾某以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物品是药品,市民购买药品时应认准国药准字号等药品特征,非药品难以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

  涉及医疗、保健等产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且外包装标示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内容的产品依法应为假药或按假药论处,生产销售假药者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一经定罪当事人将最少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文/珠江时报记者邓海莹通讯员李福标刘小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