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是市民餐桌上的“常客”,但是市场上部分不法商家为谋取利益,销售含有孔雀石绿、氯霉素等非法添加物的水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威胁到市民“舌尖上的安全”。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经营者应做到索证索票,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抽样检验。
2016年3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某水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了检查。其中,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黎某正在售卖的沙甲进行监督抽样后,检测出沙甲中含有氯霉素。同年7月份,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再次对黎某正在售卖的贵妃蚌进行抽样,再次检测出氯霉素。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氯霉素、孔雀石绿等物质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载明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市民若食用了含有氯霉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水产品,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国家明令禁止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以上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类产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对经营含有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经营者面临的是最低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许可证,并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还将面临最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黎某的行为构成经营含有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于黎某在一年内所经营的水产品两次被检出含有氯霉素物质,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于是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办理。最终,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黎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当自觉抵制销售含有氯霉素、孔雀石绿等非法添加物的水产品,做到依法依规索证索票,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抽样检验或快速检验,对于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依法销毁,并承诺不入场销售。
近年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不断加强对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水产品经营者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健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文/珠江时报记者邓海莹通讯员区子能刘小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