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称,为贯彻实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市场供应,经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决定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
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依法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注册号。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可在我国境内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上述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给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同时废止。